一、 遺產稅
課稅對象: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指凡是中華民國國民,且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者,應就其在境內、境外的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,申報期間:於繼承發生後六個月之內申報。
課徵稅率:遺產稅自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,稅率調整為10%計稅。
一般而言,較有系統或較多財產的節稅,會將遺產稅與贈與稅併同考量,故 可先計算名下財產之總值,將課多少稅額;另再以生前贈與方式計算其應繳之增值稅及贈與稅總額,二者比較,以作正確的決定。
課稅對象: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指凡是中華民國國民,且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者,應就其在境內、境外的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,申報期間:於繼承發生後六個月之內申報。
課徵稅率:遺產稅自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,稅率調整為10%計稅。
一般而言,較有系統或較多財產的節稅,會將遺產稅與贈與稅併同考量,故 可先計算名下財產之總值,將課多少稅額;另再以生前贈與方式計算其應繳之增值稅及贈與稅總額,二者比較,以作正確的決定。